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对校园欺凌作出处置后,学校应当持续对相关学生进行观察。学校对实施校园欺凌的学生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监督其不再实施校园欺凌;对被欺凌的学生应当及时进行相应的心理辅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