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经调查认定为校园欺凌的,对实施校园欺凌的学生,学校应当责令其向被欺凌学生赔礼道歉。实施校园欺凌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给被欺凌学生身体或者精神造成明显伤害的,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除依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监督实施欺凌的学生接受教育;对实施校园欺凌情节较重的学生,应当进行警示教育;对实施校园欺凌屡教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和矫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