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对校园欺凌作出处置后,学校应当持续对相关学生进行观察。

学校对实施校园欺凌的学生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监督其不再实施校园欺凌;对被欺凌的学生应当及时进行相应的心理辅导。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