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发现校园欺凌,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通知相关学校和学生监护人(家长)。

对实施校园欺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