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发现校园欺凌,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通知相关学校和学生监护人(家长)。对实施校园欺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