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有效学校应当自启动调查处理程序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将调查结果书面通知学生监护人(家长),并向学校的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应当对有关调查资料予以妥善保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