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对学校的调查结论,学生或者学生的监护人可以向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请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诉请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学校、学生或者学生的监护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