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学生的监护人(家长)应当与学校和有关部门配合,预防和制止学生实施校园欺凌行为,发现学生与校园欺凌相关,应当及时和学校联系,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约束或者疏导,不得教唆、纵容、包庇或者放任学生实施校园欺凌行为。发生校园欺凌,相关学生的监护人(家长)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