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学生的监护人(家长)应当与学校和有关部门配合,预防和制止学生实施校园欺凌行为,发现学生与校园欺凌相关,应当及时和学校联系,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约束或者疏导,不得教唆、纵容、包庇或者放任学生实施校园欺凌行为。

发生校园欺凌,相关学生的监护人(家长)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