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预防校园欺凌的宣传教育,通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帮扶联系机制,对学生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法治宣传、心理辅导和特殊帮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