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主动加强与学生监护人的联系和沟通,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多种形式,指导学生的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和预防校园欺凌的相关知识。家庭与社会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