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学校应当加强共青团、少先队和学生会、班委会等建设,发挥其在预防校园欺凌工作中的作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