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主动加强与学生监护人的联系和沟通,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多种形式,指导学生的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和预防校园欺凌的相关知识。

家庭与社会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