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中山路骑楼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八条有效鲤城区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骑楼建筑的保护要求,明确保护责任。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使用、维护、修缮和翻建骑楼建筑。承担修缮、翻建骑楼建筑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鲤城区人民政府视情况从保护资金中给予补助。市、鲤城区住建主管部门对保护责任人修缮、翻建骑楼建筑的活动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