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中山路骑楼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七条有效骑楼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有实际管理人的,实际管理人应当配合保护责任人做好相关保护工作;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实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实际管理人均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鲤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保护责任人并公示。单位和个人对指定的保护责任人提出异议的,鲤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异议的三十日内决定是否调整,决定调整的应当重新公示。鲤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告骑楼建筑保护责任人名单。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