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鲤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会同市城乡规划、国土、住建、文物等主管部门完成骑楼建筑第一次普查工作,建立保护档案。骑楼建筑保护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骑楼建筑保护档案应当真实完整记录下列内容,全面客观反映骑楼建筑保护状况。

(一)保护责任人、产权情况、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二)规划、测绘等信息记录、有关技术资料和外观、内部结构、装饰等影像数据资料;

(三)修缮、加固、翻建等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四)历史沿革、重要历史事件等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