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治县其他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场)、村(分场、社区)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治县成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组织,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