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科学机制和各项制度。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