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发展民族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扶持,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从事妨碍民族教育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