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将民族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和调整民族教育的发展规模、学校布局、教育结构、师资配备和办学形式。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