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第十四条有效集体协商双方应当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协商代表有义务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