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三条有效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集体协商,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合法利益;(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及时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生效的集体合同;(六)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