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集体协商双方应当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协商代表有义务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