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大风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应急处置第二十三条有效大风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一)划定大风灾害危险区域;(二)发布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三)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范围、期限;(四)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大风灾害危害的场所,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五)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