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大风灾害预警响应期间,市、区有关部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组织易受大风灾害危害区域的人员撤离、疏散,转移重要财产;

(二)决定停工、停业、停课;

(三)实行交通管制;

(四)依法临时征用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房屋等应急救援物资和避险场所;

(五)组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队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