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运营安全第四十七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一)破坏、盗窃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二)损坏、覆盖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三)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站牌;(四)向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投掷物品,倾倒污物;(五)其他危害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