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禁止下列危害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公共汽车客运车辆;
(二)在公共汽车客运站(场)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堆放物品或者摆摊设点等;
(三)妨碍客运驾驶员的正常驾驶;
(四)违反规定进入公共汽车专用车道;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公共汽车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六)妨碍乘客正常上下车;
(七)其他危害公共汽车经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发现上述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