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禁止下列危害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一)破坏、盗窃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

(二)损坏、覆盖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

(三)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站牌;

(四)向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投掷物品,倾倒污物;

(五)其他危害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