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的期限为四至八年,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经营企业的客运车辆状况、客运车辆行驶里程等因素具体确定。线路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选择取得该线路经营权的经营企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