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与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运营线路、站点设置、配置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数及车型、首末班次时间、运营间隔、线路特许经营期限等;

(二)运营服务标准;

(三)安全保障制度、措施和责任;

(四)执行的票制、票价;

(五)线路经营权的变更、暂停、终止条件和方式;

(六)履约担保;

(七)线路特许经营期限内的风险分担;

(八)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九)经营企业按照规定上报相关运营数据;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十三)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线路特许经营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企业配发线路经营权证,线路经营权证应当载明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