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符合线路经营要求的客运车辆和固定资产;(三)有良好的信用信息记录、财务状况;(四)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