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运行区域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