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向被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下列人员不颁发任命书:自治区代理主席,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批准任命的自治州、市和地区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