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和决定撤销职务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常委会会议未通过之前,不得先行到职、离职和对外公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2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