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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有效

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人选未获通过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由提请人向下一次常委会会议继续提名。常委会连续两次表决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20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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