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向被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

下列人员不颁发任命书:自治区代理主席,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批准任命的自治州、市和地区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