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书文化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和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馆藏单位应当加强对水书文化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对水书文献典籍原件进行全文音像摄录(含口传记忆部分),并制作电子资料永久保存。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水书文献典籍原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范要求报档案部门登记。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