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书文化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利用未开放的有保存价值和珍贵的水书文化档案等资料、实物,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禁止携带珍贵的水书文献典籍和文化介质及其实物载体出境。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