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在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二)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物品、农药等;(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