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在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外,还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