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在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和其他废弃物;(三)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施用化肥农药的种植以及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四)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