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在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和其他废弃物;
(三)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施用化肥农药的种植以及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四)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