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提供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且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包括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和饮用水地下水源地。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