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逐年提高饮用水水源中地表水的比例;因地制宜发展集中式供水,减少分散式供水;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对中水的利用。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