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2In force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提供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且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包括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和饮用水地下水源地。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Article 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