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新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制定新汴河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实施水源涵养、湿地建设、流域污染源治理等项目,逐步建设新汴河地表水源地。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支河地下水源地和朱仙庄-芦岭塌陷区等水源地的勘查与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型以上河流和湖库的综合治理,为新的水源地建设提供保障。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