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调查评价结果、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