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第十四条有效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调查评价结果、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