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新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制定新汴河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实施水源涵养、湿地建设、流域污染源治理等项目,逐步建设新汴河地表水源地。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支河地下水源地和朱仙庄-芦岭塌陷区等水源地的勘查与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型以上河流和湖库的综合治理,为新的水源地建设提供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