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状况,遵循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原则,在水资源综合规划中对饮用水水源地及相关工程建设等进行统筹规划。

符合条件的河流、湖库优先作为饮用水水源地进行规划和保护。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