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四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村道。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村道的,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并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