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四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禁止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在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